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通報稱,男子因地庫車位被占用,雇人駕駛叉車將他人車輛叉走並丟入河道,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多個網傳視頻顯示,某小區地下車庫內,壹輛叉車正在移動壹輛小轎車,移到河岸邊後,將小車推入河道內。“占我的車位,叫他移他說‘我感冒了’,可以啊,感冒了是吧,沒事的,我直接把它丟到流花溪裏去,這破車我也賠得起。”疑似原車位主人說道。
11月20日,多位福州網友告訴瀟湘晨報記者,事發小區為倉山區的融信白宮小區。網友提供的視頻顯示,20日上午,轎車還在河裏泡著。融信白宮內壹位業主告訴記者,其了解到疑似因車位糾紛引發,不過矛盾者雙方的情況並不是很清楚。
11月20日,瀟湘晨報記者致電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了解情況,未獲有效回應。據福建媒體海峽都市報現場報道,20日上午9時許,壹輛轎車沈在流花溪裏,現場已拉起警戒線,倉山分局回應稱,具體情況還在了解。
11月20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通報稱,11月19日23時許,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停放在倉山某小區地庫內的車輛被丟入河道,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報警人陳某根於11月18日17時許占用林某凱地庫車位。11月19日22時許,林某凱在聯系不上陳某根的情況下,雇請龔某強駕駛叉車將陳某根的車輛叉走並丟入河道。
目前,林某凱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叉車司機龔某強已到案,案件正在進壹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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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占位轎車扔進河”的男子被控制,律師:或需承擔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11月19日晚,福州壹名業主因自己的車位被占,又聯系不上對方車主,便叫來叉車將占位轎車扔進河道。20日,當地警方通報稱,該業主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此,有律師表示,車位主人的行為屬於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因汽車價值較高,車位主人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1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發布情況通報稱,19日23時許,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停放在倉山某小區地庫內的車輛被丟入河道。經查,報警人陳某根於11月18日17時許占用林某凱地庫車位。11月19日22時許,林某凱在聯系不上陳某根的情況下,雇請叉車司機將占位轎車叉走並丟入河道。目前,林某凱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叉車司機龔某強已到案。
20日上午,現場目擊者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被丟入河道的轎車已被打撈起來。
此事引起網友熱議,業主因自己的車位被占才有所過激行為,占車位者有錯在先,那麽業主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陳某根占用他人私家車位拒不挪車的行為,侵犯了林某凱對其車位依法享有的所有權,因此,林某凱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但在未聯系上車主的情況下,林某凱故意將他人的汽車扔進河裏,屬於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而且違反了治安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行政處罰。由於汽車財產價值較高,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擾亂公***秩序,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林某凱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如果叉車司機明知該車輛不是車位主人的車輛,仍協助其將車扔到河裏,在本案中起到輔助作用,屬於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幫助犯。如果叉車司機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並在***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
付建表示,根據事件發生的背景,就算車主曾在與對方發生口角過程中說出“妳把車丟進河裏吧”這句話,也很難認定這句話是車主對車輛所有權的放棄。就算車位主人有通話錄音,也不影響事實的認定,車位主人對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此外,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時,還會審查案件起因、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等量刑情節進行綜合考慮。就此案來說,占車位者有過錯,可以減輕但不會免除對車位主人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