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3號)第壹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律師為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辦案費用應當從其收入中扣除。實行上述收入分成方式的律師辦理案件的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收取。前款規定自10月2013 1日至2月2015 12 31日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2016 09 12366熱點問題解答第三個問題“律師辦理案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收入分成,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回答中明確,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以年度經營收入全額為基數,按照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夥人應當分配的收入,以此征收個人所得稅。律師事務所支付給從業人員(包括律師和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作為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律師,按照規定的比例與律師事務所分享收益。律師事務所不承擔律師辦理案件發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聘用人員等)。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扣除辦案費用後的剩余收入,與律師事務所支付的工資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律師從收入份額中扣除辦案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案費用的總體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份額以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當月律師收入份額的30%以內確定。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執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