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實為依據”,這裏的事實必須對案件有重大影響,僅僅依靠律師的解釋和說明是沒有辦法改變已經發生的事實的,但並不是說律師對事實沒有影響。只能說,這裏的影響可以從舉證責任方面來考慮。如果當事人自己出庭,可能會在不知法的情況下,經常做出很多不利於自己的自認。作為代理律師,他們壹定會通過爭議焦點的確定,拋出需要對方證明的事實,而不是“否認”,而是在事實問題上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定。
第二,對法律適用有影響
“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肯定不如律師,很多情況下無法系統對待。講的法律條文也很可笑,所以律師對案件最大的影響當然是在法律的適用上。當然,法官也有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那些需要律師的人認為他們需要。壹方面,律師可以盡力尋找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條文,引導法官在壹定程度上做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另壹方面,即使他們不能引導法官做出有利的判決,他們也可以利用法律規定來幫助提供證據和判斷事實。
第三,不同律師有不同的策略
當然,不同的律師會有不同的訴訟計劃和策略。不能說甲律師是對的,乙律師是錯的。當事人要委托律師,最好是信任自己的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在同壹個簡單的民事案件中委托不同的律師,很有可能在訴訟策略上出現壹些不同的意見甚至沖突。法律意見不同很正常,只要能對案件結果產生有利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