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律師函的撰寫主體就是律師。寫律師函時應寫明函告對象、事情經過哦、違反了哪些具體規定、訴求等內容,律師函的用詞應精簡準確,語氣嚴肅莊重、行文通順,律師函能起到催促對方履行義務、和解協商等作用。律師函是由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發出的,律師函通常使用律師事務所的信函,上面有律師事務所地址。
律師函的作用:
1、調查求證律師在日常業務中,經常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卻證據不足的情況。這些情況,有些可以通過發律師函來解決;
2、和解作用;
3、通知解除合同這是當事人的壹項權利。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註意壹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綜上所述,律師函必須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簽發,還需要律師簽字,普通的催款函,當事人自己也可以簽發。律師函更正式、嚴肅、嚴謹,能產生壹定的威懾性,建議優先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