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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

1、 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並標明索引編號及順序編號,而且應當是經2名以上有證券資格的律師及其所在的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的律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正式文本。

2、工作底稿應當就《法律意見書》中涉及的每壹法律意見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及律師的判斷,作出詳盡、完整的闡述。

3、工作底稿的管理工作由與客戶訂立委托合同的律師事務所負責。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於該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相關的政府機構要求時提供工作底稿供上述機構檢查。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檢查時,有權要求上述機構的人員出具保密承諾,以防止客戶的資料泄露。若律師事務所與上述機構及其他機構就是否提供工作底稿發生爭議,律師事務所及相應機構均可以請求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律師協會調停,並由所屬律師協會作出判斷。涉及與當地律師協會本身的爭議,則應提交上壹級律師協會處理。

4 、 律師工作底稿應當至少保存十年。律師事務所分立與合並的則應當在律師事務所的分立與合並協議中規定以前年度的律師工作底稿的保管存放義務。律師事務所解散及無法確定律師工作底稿的存放的,由所屬律師協會或律師協會指定的機構存放律師的工作底稿。

5、 律師盡職調查應當對被調查對象的行業特征、與行業有關的特別政策與規定有相應的了解,並在盡職調查的範圍、內容、與工作方法上有所反映。律師對被調查對象的行業特征缺乏足夠的了解而導致的律師盡職調查出現差錯或遺漏不能免除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責任。

6、 律師應當及時記錄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人員對重大事項的討論,包括討論的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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