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很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是被羈押的,與律師協商委托、簽訂委托合同的都是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所以,接受委托後,律師需要做的第壹件事就是去看守所見當事人。做好會見工作,尤其是第壹次會見,對於與委托人和當事人建立信任關系,初步形成辯護策略和思路,為後續的辯護工作打下良好的開端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是我為妳收集的,歡迎借鑒。
首先,明確會議的目的
律師
實踐中,很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是被羈押的,與律師協商委托、簽訂委托合同的都是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所以,接受委托後,律師需要做的第壹件事就是去看守所見當事人。做好會見工作,尤其是第壹次會見,對於與委托人和當事人建立信任關系,初步形成辯護策略和思路,為後續的辯護工作打下良好的開端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是我為妳收集的,歡迎借鑒。
首先,明確會議的目的
律師接受委托後首次會見委托人有三個目的:
1確認委托關系,與當事人建立信托關系;
通過訪談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預測和評估案件的預期趨勢,形成初步的辯護策略和思路;
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使當事人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
這是因為辯護權屬於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只是代為委托,委托關系需要當事人認可和同意。雖然律師會通過委托人的介紹對案件有所了解,但委托人是最能了解案件的人。他要通過面談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形成初步的辯護策略和思路,有針對性地開展辯護工作。律師對委托人進行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的目的是讓委托人認識和了解法律,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因不懂法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提前準備
律師應做好會前準備,提高工作效率和會議質量。
1.依法告知辦案機關委托關系。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是嚴重賄賂犯罪”的案件,應當詢問是否限制會見,如果限制會見,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申請。
2.做好知識準備。根據委托人對案件的介紹,律師要提前做好法律知識的準備,具體了解涉嫌犯罪的構成、定罪量刑標準、罪與非罪的界限、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爭議問題、類似案件的處理等。,並在會前做到見多識廣。
3.做好時間安排和法律手續。提前打聽看守所的地址,路上需要的時間,了解看守所關於見面時間的具體安排,以便合理安排時間,提高效率。出發前要查看相關法律手續是否齊全,避免白跑壹趟。在這裏,我們應該特別註意兩點:
1有的地方看守所的律師要求提供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律師在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委托人盡可能提交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很多看守所會拒絕律師會見,如果當事人委托了兩個律師,並且已經會見了當事人。委托人在簽署委托手續前,應詢問之前是否委托過律師,是否會與其見面。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他應該要求委托人出具解除前任律師委托的手續。
4.掌握和理解壹些有用的信息。如何取得委托人的信任,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讓委托人說出壹些只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知道的信息,從而快速與委托人建立信任關系。同時,當事人普遍渴望了解外界的壹些情況,律師從人性的角度進行必要的了解,既可以增加與當事人的信任度,也是對當事人的壹種安慰。
第三,做開場白
當律師第壹次會見客戶時,開場白非常重要。要通過好的開場白消除客戶的緊張和疑慮,與客戶建立初步的信任關系。
壹般要先自我介紹,告訴委托人是誰委托妳的,如何委托妳做律師,委托人有什麽要告訴委托人的,今天見面的目的是什麽,律師是做什麽的等等。在溝通過程中,最好采取“隨意”的方式,態度和藹,語氣友好,根據個人素質和理解能力,選擇當事人能夠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語言。
第四,有針對性地了解案情
除聽取當事人對案件的陳述外,還應當向當事人詢問案件的基本情況、宣布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指控的罪名、被訊問的情況、如何供述和辯解、訊問時是否有刑訊逼供等非法證據。
律師在了解案件的過程中,不僅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還要就案件的陳述向當事人提問。這是因為很多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在陳述中可能會遺漏甚至忽略重要問題。這時,律師應該根據自己的職業經驗和充分了解案情的需要,向當事人提問。很多辯護律師在與委托人見面後,只知道委托人如何陳述案件的基本情況,未能根據自己的專業經驗進行判斷,對案件的關鍵問題和核心細節進行有針對性的提問,會使會見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註意自我保護
在律師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可能面臨的後果時,當事人會做出自己的選擇和判斷,有時會改變之前的供述,甚至作出虛假陳述。如果律師不註意語言,很容易讓自己面臨法律風險,被認為是幫助當事人串通。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會見委托人時不被監控,但辦案機關非法監控律師會見的情況並不少見,不應過於信任委托人。因此,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時,要註意把握好尺度,同時要有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因言辭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
特別是當事人詢問如何應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時,不要給他們出主意,只給他們法律上的答案,告訴他們實事求是。對於當事人明確表示之前對偵查人員的供述不是實時的,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不實陳述,並告知其在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應當實事求是。當事人詢問可能面臨的處罰時,應當依法回答,但也要避免可能導致當事人心態失衡的嚴重後果。對於當事人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幻想,要委婉告知,避免出現希望越大失望越大的情況。總之,進行法律咨詢時,語言要規範,態度要明確。
第六,知情權要真正有用。
在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時,不能照本宣科,只講法律規定,不結合辦案實踐。對於壹些偵查人員可能侵害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案件,要給予重點提示,增加訴訟當事人的自我保護能力。
比如,要提醒當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認真核對訊問筆錄,堅決糾正訊問筆錄中不真實的部分;不要輕易聽信調查人員的許諾、欺騙甚至威脅,做出虛假陳述,這將使自己處於極其不利的境地;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方式訊問時,應當記住訊問的時間、地點和訊問人,並及時向管教和駐所檢察官報告;法律規定需要同步錄音錄像的,在同步錄音錄像設備開啟前,偵查人員可以拒絕回答詢問,要求偵查人員在訊問前開啟;在偵查終結前,檢察官在檢查訊問的合法性時,如果有違法訊問的,必須明確告訴檢察官等等。
七、人文關懷和心理咨詢
了解看守所內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其所需生活資料,並及時告知委托人;傳輸與案件無關,但當事人想知道壹些外界的東西。同時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和安慰,穩定其情緒。律師的服務不應該僅限於法律方面。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可以大大提高委托人和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度,提高他們對律師工作的滿意度。
八、做好面談記錄,確認委托關系。
會議記錄不僅可以固定和保存律師會見的過程和內容,還可以反映律師工作的成果。無論會議涉及的內容是否重要,都要做好記錄,讓當事人簽字。委托人同意委托律師的,應當要求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證明其認可委托人委托的律師。
九。符合法律法規的會議
律師在會見當事人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看守所關於律師會見的禁止性規定,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未經看守所同意,非法向當事人交付物品、信件或者其他圖形信息的;提供香煙、食物等。有關各方;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通訊工具;
3.引導犯罪嫌疑人作虛假陳述、串供;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想要帶給對方的“暗語”;
將案件機密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
5.陪同會見的非律師人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親友或者其他人員;
未經看守所和當事人同意,錄音、錄像、照相的;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活動。
十、正確處理簽約前的會議要求。
有些委托人會要求律師先與當事人見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再進壹步協商委托事項,簽訂委托合同。為了打贏官司,很多律師在委托人只簽了委托書後,就去看守所見委托人。個人認為這是不合適的。
第壹,根據《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並簽訂書面委托合同。這種只簽委托書不簽委托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會直接導致律師的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
第二,很多委托人其實是利用了律師想接案子的心理,只想通過律師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他們沒有誠意委托律師從事辯護工作,律師會不勞而獲,沒有體現律師的勞動價值。
對於委托人的要求,也要簽訂委托合同,按規定收取律師費。雙方只需在委托事項中明確,律師依法只會見委托人壹次,後續辯護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委托合同自然終止。這樣既保護了自己,又體現了律師工作的價值,還可以通過堅持形成正式的委托,避免錯過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