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權查詢個人信息。律師憑案件受理通知書,可以調取對方的個人戶籍信息。律師有權自行調查取證,只需要“兩證”。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要有“三證”(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但是,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律師壹般很難自行取證,被告往往不願意配合。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律師可能要自己承擔個人風險。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律師的主要業務是: (壹)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民公社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2)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代理參加調解、仲裁活動。(五)回答法律問題,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律師應當通過壹切業務活動宣傳社會主義法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律師的主要業務如下:
(壹)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人民公社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代理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五)回答法律問題,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律師應當通過壹切業務活動宣傳社會主義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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