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區的公安局會有不同的規定,有些地方不能,有些地方視情況而定:如果已經用相關證據做出了決定,那麽律師就不能再調取這些證據,會直接給妳決定書,例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想公安局出示這些證據,可能要在行政訴訟中,公安局才會出示;如果公安局收集到的證據沒有立案或者作出決定,最常見的就是意外事件,那麽公安局收集到的證據會直接給律師調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到派出所調取筆錄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授權委托書、法律援助公函、律師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等。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_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律師有權利向公安機關調取(或復印詢問材料)行政案件的所有詢問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