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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什麽不建議盡早退贓

因為積極退贓是非常有利的從輕情節,但要註意退贓的程序。在具體操作中,我們應當避免這種有利情節過於空洞、虛幻,甚至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我們要讓退贓發揮出實實在在的作用,通過律師的協助,讓有利條件得到細化和落實。在打擊經濟犯罪的司法實踐中,“追贓”是辦案單位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務。犯罪分子如果積極退贓,結合其犯罪情節,可以獲得從輕處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涉案人員對於退贓的態度壹定要積極主動,但退贓要以事實為基礎,分清合法收入與非法收入,不能因為急於表現,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種做法也不利於辦案單位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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