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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偵查階段幾次見面。

壹般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不受限制,只要值班就可以接;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從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面談不受限制,具體次數視辦案和辯護需要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 *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委托書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刑事案件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律師在每個階段扮演不同的角色,當事人家屬有權委托律師介入案件。

在公安局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次數不限。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情,包括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以及如何參與涉嫌案件;

(三)有罪的,陳述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妳認為自己是無辜的,陳述無罪抗辯;

(五)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六)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

總結壹下問題中提到的偵查階段幾次律師見面的內容,建議妳可以咨詢當地派出所或者政府了解詳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在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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