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起訴後,辯護法相關人員可以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有案件材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涉法人員閱卷權是指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涉法人員擔任辯護人,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四條法律規定,法人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文件的意義和功能
閱卷筆錄的格式壹般沒有嚴格規定,通常使用起來比較方便。在對材料進行分類整理的過程中,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事實類別:除了壹個比較簡單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在制作筆錄時都是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分類的。在刑事案件中,將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犯罪列為事實是適當的;在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中,應當將壹個法律行為、壹個法律事件列為事實,或者將壹個特定的環節或情節列為事實。
2.證據:所謂證據,是指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能夠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
相關法律人員在制作閱卷記錄時,可以將證據分為有利於當事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和不利於當事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按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已經查證屬實的合法證據和取得證據的方式是非法的,未經查證屬實的非法證據是非法的;證據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
3.法律依據: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行政案件,審判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人員通過閱讀案卷,應當找出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證據,同時註意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是否適當。
法律人員在制作筆錄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需要,將案件所依據的法律分為刑事、行政、民事等幾類,也可以根據司法人員適用法律的行為,分為適用法律正確、不正確、有待商榷幾類。
4.主張立場:在法律人員所做的民事案件閱卷記錄中較為常見,壹般分為原告立場和被告立場兩類。如果有第三人,後面列出第三人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