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律師在審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調查取證權

律師在審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調查取證權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律師的壹項基本訴訟權利。指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調取、收集、核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證據材料的權利。賦予律師在審前階段享有調查取證權其程序上的意義在於:首先有利於增強刑辯律師出庭抗辯能力。對抗式程序控方和辯方的對抗,實質上就是檢察官與律師的對抗與爭辯。律師在法庭上擁有較高的辯護技巧和具有豐富的出庭經驗固然重要,但如果律師不能掌握第壹手資料,不是親自去調取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只是復印和使用控方提供給法庭的證據材料到庭應訴,就很難贏得訴訟的勝利;其次有利於控訴與辯護職能之平衡。在現代刑事訴訟中,律師主要是為了保護控辯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而參入訴訟中來的,律師是站在被告壹方的立場上,在法庭展示與檢察官抗衡的勢力。而律師調取的有關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產生實際影響的證據,是實現控辯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碼;最後,有利於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面性和真實性。盡管法律要求追訴機關對被告人有利與不利的證據要壹並收集,但更多情況下檢察官關註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視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這時候,就需要律師通過行使調查取證權的過程來收集這些證據。同時,辯護律師的調查活動,可以對司法機關收集證據的活動起到監督作用。避免那些非法證據進入法庭程序並被采納為裁判的證據。 現行《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壹款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若幹規定》第15條對前述第壹款規定進壹步明確化:“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高法解釋》的規定進壹步具體化,第43條規定:“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並簽發準許調查書”。44條規定:“辯護律師向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45條規定:“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並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從以上有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的偵查權和調查權相比,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有以下特點: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我國刑訴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從規定“應當如實提供證據”的內容來看,講的是公、檢、法人員的調查取證有強制性。沒有規定律師有強制取證權。律師的調查取證行為只是壹種帶有訪問性質的活動,不具有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依照法律職責,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應當尋找和收集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這樣容易混淆律師的抗辯職責,而充當了公訴人的角色,律師應當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法庭定案的依據,必須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經過詢問證人、雙方當事人質證等環節後,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律師在審前階段的證據調查包括查閱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調查訪問以及參與法庭調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調查請求權是律師證據調查的必要手段。刑辯律師的證據調查是律師業務基本技能,必須講究證據調查的藝術和技巧: 1、關於在審前程序中如何查閱卷宗材料的問題 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材料”。這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第壹次接觸到本案的卷宗材料,也是律師全面了解案情,決定調查方向的最重要的環節。但依照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外,其他公訴案件要求“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而且依照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所謂“主要證據”指的是“定罪的證據”,由此看來,辯護律師能夠接觸的卷宗材料也是不全面的,特別是那些對被告人量刑有重要影響的證據,律師在卷宗中幾乎無法看到。鑒於上述情況,律師在查閱卷宗材料時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①、對起訴書的審查。重點審查起訴指控犯什麽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等,***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的輕重、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審查起訴書所引用法律條文是否得當等。 ②、對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的審查。律師查閱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可以對案件的證據體系及證據種類有個大概的了解,並核對已經移送的“主要證據”材料與尚未移送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相互關系。通過檢察機關對證人名單的例舉了解其他證人對本案事實的證明作用,並通過會見被告人了解這些證據及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與收集工作下壹步如何展開。 ③、對主要證據復印件及照片的審查。通過審查主要證據了解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哪些證據存在疑點和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來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核實。 2、關於在審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調查證據請求權 律師的調查取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客觀上使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往往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為此,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壹種救濟手段,即辯護律師在無法調取或遇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如果相關證人及有關單位不同意,也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律師行使調查證據請求權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人的情況、被告人的情況、被調查人的情況、調查請求理由事項,並制作詳細的“調查提綱”附在後面; 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查證據時,辯護律師作為申請人可以在場,但這要根據案件情況及證人情況來定,並須征得法院調查人員的同意; ③、法院調查的證據材料律師可以請求保留該證據的復印件,並作為辯方證據在法庭出示,並經過法庭的調查與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④、由於證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調查以及有可能律師的調查證據請求被法院拒絕的,如果認為該證據確對被告人有利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該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通過詢問和質證使該證據被法院采納為裁判的證據。 3、關於對非法證據的調查與確認問題 刑訴法規定,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由此看出,刑法雖規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但卻並未規定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問題在於,控方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基於控訴和證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條件使用非法手段。這些非法證據壹旦在法庭上出示,將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消極的影響,最終導致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而影響司法公正性。因而,辯護律師在審前階段,收集相關證據證明非法證據的存在並對其合法性進行前置性審查有著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對非法證據的審查與確認主要從主體上、程序上、形式上三個方面入手: ①主體上,如應當回避的偵查人員調查收集的證據;非法定偵查人員調取的證據;非自然人提供的證言與鑒定結論;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所提供的證言等都應作為律師審查與調查的重點內容。 ②程序上,調取證言筆錄時僅偵查人員壹人在場,詢問證人時未告知作證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收集證據等。 ③形式上,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及訊問人簽名的書面供述及證言與陳述;沒有鑒定人蓋章的鑒定結論,沒有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見證人簽名蓋章的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均屬於違法或不合法的證據範疇,辯護律師壹旦能證明該證據的違法與不合法時,應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並請求法院將非法取得的證據排除法庭調查之外。為了證明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事實,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傳喚偵查人員、勘驗檢查人員及鑒定人等到庭作證,運用收集到的證據提出異議,當庭揭露該證據在收集過程中主體、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這些非法證據被法院用於裁判的證據。 律師在審判前階段開展調查活動,必須實事求是,忠於事實真相,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絕不能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這認為這是作為壹名律師特別是想做壹名好律師,同時也是保護好自己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壹項要求。

  • 上一篇:律師文集 父親犯過刑事案件對子女有什麽影響
  • 下一篇:律師資格證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