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壹旦風險意識淡薄,或者抵擋不住誘惑,很容易因為不規範甚至違法取證,被公安、法律三大法院以偽證為由聯合“毆打”。
眾所周知的案件,如莊莉案,都是因為偽證罪而敗訴的。這也是最讓刑事辯護律師害怕和頭疼的罪名,不是因為其刑罰的嚴厲,而是因為難以規避風險。
比如現在很多刑事辯護律師都不會選擇自行取證。即使取證,也是取得壹些物證,比如書證、物證,很少有人取得言詞證據。
獲取言詞證據的危險性很大。比如刑事辯護律師辛辛苦苦獲取證人證言,提交給法庭。檢察院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如果證人因為案外因素改變證詞,沒有理由說妳的律師涉嫌偽證罪。
壹旦涉嫌偽證罪,按照我國審前羈押的司法慣例,大部分律師都會被關起來。即使最終無罪釋放或者不被起訴,前期也失去了自由。
擴展數據
律師不履行職責在6月5438+065438+10月投訴中排名第壹:
6月8日,65438,全國律協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通報,全國各省區市和有設區的市律協投訴中心共收到投訴583件,其中機關不履行職責位居第壹。
據介紹,在接到的投訴中,違規情況為:18起,占4.33%;154名代理人未履行職責,占34.02%;違法案件起訴104件,占25.00%;11例,占2.64%;以不當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45件,占10.82%。
其他包括違反司法行政或行業管理、不正當競爭、虛假訴訟、泄露當事人秘密或個人隱私等。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新聞發言人姜敏表示,從各地報送的23起典型懲戒案例來看,主要涉及律師違法犯罪、利益沖突、違規收費受理案件、不當影響依法辦案、違反司法行政或行業管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