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告知書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和發送的專業性法律文件。壹般來說,通常的告知書沒有法律效力,只是起到警示作用。如果提醒後仍不處理,對方下壹步可能會采取其他行動。律師函具有法律效力,發律師函可以起到法律上的證明作用和事實上的警示作用。
律師函分類如下:
1.律師提醒(催促)信。是目前最常用的壹種。告知接受者委托人的意願,督促接受者做或不做某件事。
2.律師問詢函。主要用於了解和查詢相關法律事項。
3.律師的回函。是委托律師通過律師回答特定問題的信函。
4.其他律師函。
律師函具有以下功能:
1.鄭重寫信催促演出。在事實清楚的拖欠貨款等糾紛中,如果對方的行為可能或者已經侵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可以由律師出具律師函,提醒對方註意自己的不當行為,督促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並告知其不支付貨款將承擔的法律制裁。在這類案件中,律師函可以縮短糾紛解決的時間,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時間。
2.中斷訴訟時效。壹般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後兩年內向債務人要求給付,且債權人在兩年後提起訴訟,法院不會支持債權人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要求債務人給付的訴訟請求。律師出具律師函可以順延訴訟時效。這就是出具律師函的重要法律意義。
3、能澄清事實,制止違法侵權行為。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震懾違法行為的作用,是壹般商務信函和民間信函所不能及的。在不正當競爭和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中,受害人委托的律師函很多。
4.告知義務。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追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告知。
5.通知終止合同。這是《合同法》根據《民法》第582條的規定賦予雙方的權利。通知到達時告知對方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6.知利害,促和解。這也是律師函的作用之壹。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往往通過通知對方、在規定期限內上門、書面或打電話咨詢等方式,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