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私人貸款人讓我擔保。其實我當時也不知道情況,但是他們騙我,讓我簽字。現在貸款人跑路了,沒錢怎麽辦?

私人貸款人讓我擔保。其實我當時也不知道情況,但是他們騙我,讓我簽字。現在貸款人跑路了,沒錢怎麽辦?

案件簡介:(案件名稱已按化名處理)

2009年3月16日,借款人鄒珊向借款,並為出具借條110000元。雙方約定貸款使用期限為30天。如果按時還款,少還10000元。如不能按時還款,借款人自願承擔實現債權的全部訴訟費用和法律責任...鄒林與另壹擔保人王勇自願為鄒山借款提供擔保,並為周瑩提供擔保承諾函,內容為:“本人(我們)自願為鄒山於2009年3月65日438+06向周瑩借款100,000元提供擔保,簽名為共同擔保人:周林、王勇。……"

2009年6月,貸款到期,債務人鄒平已經不見了。債權人周瑩隨後找到兩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王與達成協議,承擔5萬元,但拒絕承擔責任。故債權人周英於2009年5月21日將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萬元及利息。

委托及其訴訟過程:

被告鄒林於2009年6月到我公司,我作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壹審庭審。

由於本案擔保合同內容特殊,既有壹般擔保內容規定,又有連帶擔保簽名,法院很可能認定為連帶擔保合同。(在壹般保證的情況下,只有在債務人財產不能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而連帶保證是指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和債務人主張主要權利,這完全取決於債權人的選擇。所以在此提醒各位朋友,為他人擔保時要區分壹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在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他參加了庭審。

2009年6月29日,庭審在濟南市濟陽縣垛石法院進行。我以被告不適合(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擔保性質為壹般)為由,請求法院駁回訴訟。但法院援引《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未能支持被告的請求,判決被告承擔借款5萬元及利息。

2009年7月17日,壹審法院作出判決。同年7月30日,鄒林再次來到我單位,委托我擔任他的二審代理人。謝謝他的信任。壹審期間,我要求鄒林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債務人鄒平的詐騙行為。同時,我了解到,壹審原告周瑩的丈夫也報了案。

2009年8月1日提起上訴,但因案件排期問題,壹直未能開庭審理。在此期間,債務人鄒平已被抓獲歸案,並因詐騙罪接受審判。

2010 65438+10月19日,二審在濟南中院開庭,由法官* *主持。二審中,我變更了代理方案,不再以擔保的性質為代表,直接以合同的效力為代表:壹、債務人鄒平被濟南市濟陽縣法院認定有欺詐行為,故擔保合同應認定無效。

本案中院要求我們提供相關證據支持我的代理意見,並給予15天的時間進行補證。(事實上,二審開庭時,債務人詐騙案的審理已經完成,但判決書尚未下達。這15天為我們爭取了取證的時間)。

2065 438+00 10月26日,10,我寫了壹份申請,請求中級人民法院到縣法院調查取證。中級法院不允許(因為基層法院很多情況下不會配合代理人的取證行為)。本案中,65438年6月28日,我親自到濟陽縣法院檔案室,對債務人鄒平詐騙案的判決書、庭審筆錄進行了調查。幾經周折,經庭長簽字後,我跑遍了檔案室、刑事審判庭辦公室和審判室,調取了判決書的證據材料和庭審記錄。

在這壹新證據的支持下,我起草了代理聲明,請求法院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上訴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因為應當認定債務人有欺詐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並不主張合同無效,而是擔保人主張擔保合同無效。法院應主動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免除上訴人的擔保責任。

2010年6月23日,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壹、撤銷濟陽縣法院(2009)第* * *號民事判決;第二,駁回周瑩對鄒林的索賠。壹、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至此,二審結束,上訴人勝訴。通過當事人和本人的共同努力,為當事人挽回了經濟損失。

看看這個真實的案例應該對妳有幫助

  • 上一篇:律師資格考試需要什麽條件
  • 下一篇:男子殺情人後分屍拋屍為什麽只判死緩?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