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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傷人的民事糾紛如何處理?

民事糾紛中刀傷的處理措施:

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局的偵查期限壹般為兩個月,可以延長壹個月。特殊情況下,批準後可以達到五個月。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起訴後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予以刑事處罰。

司法實踐中認定和處罰故意傷害應註意的問題:

1.本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非法故意損害他人健康。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兩點:

(1)傷害的違法性是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是合法的,比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2)本罪的故意傷害必須是他人的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比如,戰時軍人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自殘的,應當按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戰時自殘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因傷死亡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傷和壹般的毆打不構成本罪。關於重傷、輕傷、輕微傷的區分標準,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重傷鑒定標準和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重傷、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在14以上16以下;致人輕傷的,必須達到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處罰的故意傷害罪,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而不是本罪。

5.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般來說,只要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故意傷害他人,就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人民法院應當據此量刑。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為之,但是由於過失造成了傷害,如果只是輕傷,那麽行為人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醫療費等費用。

量刑標準: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因故意傷害致壹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壹人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可以考慮傷殘程度,或者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

對持刀傷人和嚴重傷害的判決:

(1)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其程度接近輕傷標準,尚未達到傷殘標準的,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造成十級至七級傷殘的,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造成六至三級傷殘的,處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造成二級至壹級傷殘的,處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1)、(2)、(3)三種情況下,如果被告人能夠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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