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官介紹,重慶禁漁期為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3月15日,鄧世平在屬於禁漁區的永川區鳳凰湖工業園永川河欄桿灘段用電擊方式捕撈24.15斤魚,後被永川區公安局民警和永川區農業綜合監管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該所作出的鑒定報告認為,電捕魚產生的擴散電流會導致所接觸的各類水生動物死亡或損傷,即使僥幸逃脫,性腺功能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容易導致不育。壹些被電擊致死的生物屍體沈入水底,會腐爛變質,從而汙染水體電捕魚還會對浮遊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傷害,造成水生生態系統食物鏈的破壞。
綜上,該所作出鑒定意見,鄧世平在禁漁期電擊捕魚造成的魚類資源潛在總損失約為96.6公斤,幼魚損失約為3.08萬尾,浮遊生物、無脊椎動物和軟體動物的損失難以估算。
6月28日,江津區檢察院向江津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承辦檢察官表示,針對此案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因為電捕魚是壹種具有破壞性和危險性的捕魚方式。對魚類來說,電極所到之處,小魚大魚都被電死,對漁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
對於人來說,由於電魚裝置使用高壓電,設施簡陋,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使用不當甚至可能電死電魚人本人;就環境而言,只有少部分被電魚裝置電死的魚等生物被電魚人帶走,大部分屍體會沈入水底,逐漸惡化,危及水體生態安全。綜上,本院向法院提起訴訟,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鄧世平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責令其在電捕水域繁殖放流魚類96.6公斤,幼魚3.08萬尾。
案件審理過程中,鄧世平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和行為供認不諱,願意承擔附帶民事責任,並主動預付購買魚苗款10000元。江津區法院審理後當庭宣判,均支持江津區檢察院的訴訟請求。
電魚有風險,可能承擔法律責任,需要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