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或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爭議。
(二)應提交的材料
申訴人是勞動者的請提交以下材料
1、申訴書
2、申訴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如委托代理人是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函,如委托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申訴人和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廠牌、工資表(單)、押金證據等),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庭審後退回原件
5、《提交證明材料清單》壹式兩份
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以下材料
1、申訴書
2、申訴人和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
5、《提交證明材料清單》壹式兩份
(三)辦理程序和要求
1、提出仲裁請求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2、自收到仲裁申請後按規定進行審查,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在做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3、決定受理的,在做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並組成仲裁庭,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並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及證據;期滿不提交答辯書及證據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4、仲裁庭審理案件,於開庭四日前將書面通知送達雙方當事人。
5、仲裁委做出裁決前,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並由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辦理撤訴手續。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委員會審查後在七日內做出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當事人在仲裁員主持下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仲裁委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壹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裁決。案情比較復雜的,經批準最多可以延長三十日(報經批準仲裁審理時效中止的除外)。
7、雙方當時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收費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