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盜竊罪量刑認定標準如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壹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二)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壹標準。除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1、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並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
3、入戶盜竊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後2年內,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後3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南京盜竊立案標準為二千元。江蘇省執行的盜竊罪具體數額標準,是在司法解釋規定的幅度範圍內,充分考慮江蘇省近年來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並與其他相關財產犯罪執行數額標準相協調後確定的,具體標準為: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四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將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壹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等8種情形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標準確定為新標準的50%,這與《刑法》所規定的“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入罪標準壹起,進壹步明確了盜竊犯罪的入罪門檻。
綜上所述,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應當立案。依據相關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