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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立案是否應該出具證明?

派出所不立案就要出具證明。派出所對報案人的舉報不予立案時,壹般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不立案證明是報案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審批後,向報案人或者被害人出具不立案決定書。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並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以及立案的標準和條件。以便警方重新收集相關證據,重新立案。這些都是法律法規的硬性條件。所以沒有成功立案,只能向律師咨詢如何成功立案,然後到轄區派出所再次報警,警方會根據證據鏈重新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警察不立案可以直接去檢察院嗎

公安不立案的時候,可以去檢察院。當公安機關不立案時,被害人可以通過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立案監督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職責之壹,與偵查、審判、刑事判決、裁定和執行監督並列。所謂不予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投案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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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沒有兩個人

    大黃“入夥”,雖然還在羈押中,但據說至少已經五年了。

    其實在這個很多事情都解釋不清楚的時代,平日裏鬧慣了的哥們,包括我自己,基本都相安無事。哪怕有壹點偏差,最多也就是拘留。

    沒想到,成功了半輩子的大黃,卻惹了這麽大的禍。壹開始覺得有點震驚,但仔細想想,覺得壹切都有伏筆。近42年的壹帆風順,他跌跌撞撞,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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