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及其它政法系統有關部門因辦案需要的;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黨組織、保衛部門外調、政審需要的;
(三)有關部門查找迷途失蹤對象需要的;
(四)郵電、銀行、醫院、藥房等因緊急情況需要查詢當事人住址的;
(五)律師因參加訴訟等活動,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需要查詢當事人戶籍資料的;
(六)其他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提供成批公民戶籍資料的;(七)公民個人查詢本人及直系親屬戶籍資料的。
派出所找失蹤的人
1.由警方立案;
2.采集失蹤人口直系親屬的DNA及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並將相關資料上傳到國家數據庫;
3.調查失蹤人員最後出現地點以及失蹤人員的社會關系;
4.查視頻監控,追蹤失蹤人口活動軌跡;
5.查失蹤人口身份證使用顯示出現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