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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詐騙立案的三個條件

公安機關對詐騙案件的立案條件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主觀存在。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需要依法懲處犯罪嫌疑人。如果他的行為只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比如無責任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履行公務而實施的有益於社會的行為。

再比如盜竊不符合當地盜竊罪刑事立案標準,這個不能立案。

3.自管: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規定的,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補充:如何正確認定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為了正確認定詐騙罪,有必要了解該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從形式上來說,詐騙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兩者本質上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在特定情況下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所以,捏造或者隱瞞過去的事實,或者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上述內容,都是壹種欺詐。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分自己的財產,就不是欺詐的欺詐行為。

2.其次,欺詐使對方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對方的錯誤理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欺詐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然涉及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處分財產,沒有造成誤解,則不屬於詐騙罪。

3.再次,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錯誤認識後進行財產處罰。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讓財產利益。如果行為人實施詐騙,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得財物,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將壹片類似硬幣的金屬投入自動售貨機以取得自動售貨機內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僅構成盜竊罪。

4.最後,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警察處理過程

調查階段: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審查和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試用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單位或者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額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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