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裏的未決犯不允許探監,也不允許會見除律師以外的任何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判刑的情況下,如果不需要其家屬向司法機關申請探視權,則將其交付監獄服刑,然後由監獄告知當事人探視權的時間、地點和次數。
家屬要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到相關派出所或公安局出具與服刑人員的關系證明。壹般來說,監獄只允許犯人的直系親屬探視,旁系親友壹般不允許探視,除非有特殊關系(比如是犯人在監獄消費的主要贊助人)。
家屬要詢問具體什麽時候可以探視,犯人壹個月最多能接受兩次探視。因為監獄有很多監區,所以每個監區壹般會在周壹到周五的某壹天安排與家屬見面,法定節假日會另行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通信應當接受監獄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會見和交流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與之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