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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是指為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銀行賬戶、幫助轉賬的行為。“騙”案是當前“反詐騙”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多類型案件。此類案件不僅證據審查難,定性也有爭議,影響取證方向、成本和難度。對於這種行為的定性,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意見。壹種觀點認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另壹種觀點認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
從下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準確地對“跑分”行為進行定性:
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的關系。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有各自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掩飾、隱瞞犯罪的行為包括“藏匿”和“購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包括“提供互聯網接入”和“提供廣告推廣”。然而,這兩種犯罪之間還有以下關系。《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規定,本罪的行為之壹是“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根據司法解釋,“提供資金賬戶”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之壹。“提供支付結算協助”的含義包括“提供資金賬戶”。因此,行為人在實施“提供資金賬戶”行為時,對其行為的性質,是否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論處,眾說紛紜。
2.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
壹種情形是行為人與利用信息網絡(如電信網絡詐騙、網上開設賭場、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的犯罪分子進行通信。)事先沒有犯罪意圖;另壹種情況是事先具有犯罪意思的溝通與客觀行為的配合。無論是哪種情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關系都是幫助罪(狹義* * *罪)與主犯的關系,兩者的故意時間是同時的。但是,掩飾、隱瞞犯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是上下遊犯罪的關系。也就是說,窩藏罪所觸犯的“隱瞞”(包括隱匿、購買、提供資金賬戶)行為的客體是“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