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張紅利監
護人委托,指派我擔任本案被告人張紅利的辯護人.接受指派後,我仔細查閱了本
案全部案件材料,並會見了本案被告人張紅利經過認真研究和仔細分析,本辯護
人認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張紅利故意殺人罪名不成立;張紅利搶劫罪名成立,
但其具有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的法定和酌定情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
刑事處罰。針對本案事實、相關證據材料和有關法律規定,現發表如下辯護意
見:
壹、本案被告人張紅利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壹般***犯
***同犯罪的壹般***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客觀上要求必須具有***
同的犯罪行為。本案中,故意殺人的行為僅有被告人王為民實施,被告人客觀
上沒有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
***同犯罪主觀上要求必須具有***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為民為了防止自
己暴露,對被害人實施了殺害行為,此犯意之前並未告知被告人張紅利。
被告人張紅利主觀上沒有故意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殺害被害人的
行為,因此公訴方指控被告人張紅利構成故意殺人罪罪名不成立。
二、本案被告人張紅利具有法定從輕處罰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1、被告人張紅利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張紅利搶劫案發時間為
2003年7月20日,根據被告人張紅利身份證明材料,被告人張紅利在案發時尚不
滿18周歲,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和第17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對本案被告人張
紅利處以搶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處罰。
根據本案被告人張紅利、同案犯王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陳述,以及本
辯護人會見被告人張紅利的會見筆錄內容,均能印證被告人張紅利在本案案發過
程中系從犯,在本案當中並不處於搶劫主導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協同幫助了
同案犯王為民轉移了贓物,起輔助作用.依據《刑法》第27條之規定,被告人
張紅利的屬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被告人張紅利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案發第二日被告人張紅利在其
父帶領下到公安機關交代了搶劫的犯罪事實,應當視為自首行為。同時被告人
張紅利在公安機關主動交代了被告人王為民在2003年5月份的盜竊事實,經查證
屬實,依據《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之規定
被告人張紅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依據《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對
被告人張紅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備宣告緩刑條件
根據本案被告人張紅利、同案犯王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陳述,以及本
辯護人會見被告人張紅利的會見筆錄內容,均能印證被告人張紅利在本案案發過
程中系從犯,在本案當中並不處於搶劫主導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協同幫助了
同案犯王為民轉移了贓物.而且在搶劫案發後被告人張紅利在其父的勸說下主動
自首,並且同時主動交代了被告人王為民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行為,充分證
明被告人張紅利具有可以挽救教育之處.在本案公安機關書面材料中,被告人張
紅利如實承認自己參與搶劫的犯罪事實,應當是認罪態度較好,通過庭審可以看
到被告人張紅利已認識到了自己的犯罪錯誤,在本辯護人會見被告人張紅利的會
見筆錄內容中,同樣被告人張紅利也認識到了自己錯誤,感到對不起家人和被害
人,壹直想把搶來的錢還給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但壹直處於關押期間且與家人聯
系不便苦於身上無錢,這就說明了被告人張紅利確有悔改表現之意.
本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張紅利沒有故意殺人的***同犯意,客觀上沒有實施
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只有搶劫故意,並且搶劫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簡單明了,純
粹因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本案案發過程中,被告人張
紅利並不處於搶劫的主動核心地位和起主導作用, 犯罪情節並不嚴重,而且具有
自首行為和立功行為,認罪態度好,有悔改表現之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三條,本著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教育為
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據<刑法>第72條第壹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壹款的規定,《刑事訴訟
法》第68條之規定和《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
條之規定,本案被告人張紅利系未成年初次犯罪,具備緩刑條件,應當宣告緩刑.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案發系未成年初犯,案發後認罪
態度較好,確有悔改之意,對其適用緩刑並不至於危害社會,本辯護人建議人民法
庭對被告人張紅利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刑罰,以有利於被告人張紅利的
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應該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