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對解除強制醫療的時間沒有規定。強制醫療機構或者強制醫療患者及其親屬可以隨時提出。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終止強制醫療的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六個月後再次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強制醫療機構的責任:
1.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申請終止強制醫療的。強制醫療機構不能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檢索。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鑒定。
2.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和評估。對不再具有人身危險、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
強制醫療中精神病人的權利保護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為保護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秩序,新刑訴法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依照法定程序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可以強制醫療。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人民法院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
為了充分保障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權利,新刑事訴訟法還在審判程序中設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程序。規定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審理後,對被申請人、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