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罪名來講,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單憑過失是不可能成為這個罪名的。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壹定要註意對於當事人主觀心態的判斷,如果是故意的話,可以認定為這個罪,如果不是故意的話,那要通過別的方式來對主觀心態進行壹個進壹步的判斷。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刑法》所明確規定的行為,即是為其他人提供了互聯網接入,或者是服務器托管以及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來幫助他人進行犯罪,壹定是有具體的行為的。對於侵犯的客體來講,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
幫信罪的全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我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