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分工。
2.立案審查
人民檢察院對檢舉、控告、自首、移送、交辦和自行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審查,分別處理。
3.進行調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部門、局長或者檢察長批準後實施。調查方案的內容包括:需要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調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註意事項、參與調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擴展數據:
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用於贓款、違禁品、作案工具等。免予起訴;
經檢察長批準後予以沒收,並填寫沒收贓款贓物清單和沒收決定書壹式兩份,被告人壹份,卷宗壹份,在免予起訴決定書備註欄註明。決定對被告人免予起訴後,應當將免予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
如果被羈押,應當立即通知偵查機關釋放。免予起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訓誡或者責令被告人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並監督各方達成協議。因執行協議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自訴方式由人民法院審理。
決定撤銷的案件,應當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交被告人所在單位,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如果有必要通知被告,可以向被告提交副本。如果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偵查機關釋放。
對於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準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起訴後,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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