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謂損傷鑒定,是指對被害人的損傷程度進行認定的過程,即確定其組織結構、心理、精神影響和損害的損傷和功能障礙。傷殘鑒定是指對受傷後傷殘程度的鑒定。傷殘鑒定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和戰鬥傷殘。壹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進行相應的傷殘鑒定。有些工作屬於高危職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比如工人高空墜落可能造成身體傷害,或者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根據身體受傷的程度,傷殘鑒定等級不同。傷殘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判斷傷殘等級,分為壹級至十級傷殘。傷殘評定標準沒有統壹的鑒定標準。對象不同,原因不同,導致傷殘鑒定標準不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被害人的傷害構成輕傷、重傷、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調解原則上進行壹次,必要時可以增加壹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出具傷情鑒定文書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壹次調解不成,需要再次調解的,第二次調解應當在第壹次調解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