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代駕行為,在海口市海甸島開辦壹家駕駛培訓學校的伍先生告訴記者,他們駕校也開設有“代駕”這個服務項目,但並不是為這些醉酒的短途司機代駕,他們的服務對象通常是長途客貨車。主要原因是酒後代駕的報酬很低,而且在此次嚴打之前,酒後代駕的市場並不大,嚴打期間也只是剛剛“興起”。
對是否會考慮發展擴大“酒後代駕”這個服務項目,伍先生說,這要考慮到工商註冊、物價收費,酒駕打擊是否繼續及相關部門的規範化管理等因素。伍先生表示,由於不了解相關部門是否有嚴格的管理規定,他們都在觀望著這項“新興”服務項目。
記者從網上搜索到壹家海口提供“代駕”服務的企業,通過電話記者被告知,他們公司的“代駕”業務也只是旅遊車代駕或是其他方式的代駕,並不包括酒後代駕。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海口的酒後代駕服務多是壹些酒店直接免費提供的,也有些企業為支持嚴打發起義務酒後代駕,還有個體經營戶或駕校陪練等兼職從事收費酒後代駕服務。
目前,海口市交警部門會為海口各酒店提供代駕駕駛培訓等相關業務指導,由此看來,酒店提供的酒後代駕服務相對正規壹些。
業內人士呼籲行業規範
記者9月3日從省交警總隊車管秩序科了解到,省交警部門目前沒有與代駕服務相關的管理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如果發生因酒後代駕引發的交通違法等行為,交警部門仍將嚴格按照現有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相關部門有詳細的管理規定出臺,我們有希望成為代駕的‘正規軍’,名正言順地開門做生意。”伍先生說,代駕服務的規範化意味著要明確責任劃分,要對車上財物及代駕時發生的交通事故有明確處理。
據了解,2007年公安部交管局曾發出通知,要求整治酒後駕車,推廣代駕業務,但對這壹業務至今沒有相關管理規定出臺。在記者采訪中,不少駕駛學校的管理人呼籲有關部門盡快出臺行業規範,制定準入標準,讓服務方安心,被服務的客戶也放心。
律師提醒:
代駕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
針對目前嚴厲整治酒後駕駛交通違法行為的態勢,誌願者代駕、好心人幫助及企業推出誌願代駕等行為,海口市大江山法律事務所的陳毅文律師說,這些誌願者、好心人甚至是企業的愛心行為在道德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代駕的幕後利益、代駕司機的駕駛水平、萬壹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認定也是人們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陳律師提醒說,代駕壹但發生交通事故,車主與代駕司機都將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發生惡性交通事故觸犯刑法的肇事代駕司機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陳律師說:“所以標準的行業管理需要從駕駛員技術,責任認定等方面作出嚴格規定,這樣代駕市場才能規範化,司機朋友們也可以安心將車交到別人手裏。” 現實中,除了私人代駕、專業代駕公司代駕,常見的還有酒店代駕和親戚朋友代駕。不同的代駕者責任承擔有何區別?
浙江海通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勇軍說,從法律關系上看,以上4種代駕行為都會在代駕者與委托人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如果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都應按照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首先確認事故雙方的責任。
在代駕者負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事故車有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先行賠償(保險公司可向有過錯的代駕人追償);如沒有保險,則由代駕者承擔責任。
事故若致使他人人身受到傷害,沒有投保或存在保險差額的,代駕者和車主應首先***同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再根據雙方內部約定確定各自的責任。
無論是哪種代駕,均可分為有償代駕和無償代駕這兩種情況。在有償的情況下,代駕者都有義務將顧客安全送達約定的地點。其中不同是,在代駕公司代駕和酒店代駕中,駕駛員是受單位指派代駕,屬職務行為,最後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是駕駛員本人,而應該是所在公司。
現實中,壹些酒店為招攬顧客,提供的往往是無償代駕,但這應該認定為是酒店提供餐飲服務的延伸,對顧客而言,則是消費行為的延續。因此,代駕中出交通事故,酒店跟代駕公司壹樣承擔責任。
親戚朋友應邀代駕壹般都是無償的幫忙之舉,但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委托人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還有出了事怎麽辦?
首先,先說出租司機的有償代駕,在這樣的案件中司機個人要承擔賠償責任,被代駕車的車主肯定也要承擔責任。至於車主承擔責任的範圍是多少,可根據天津高院有關文件有關規定,可考慮以車輛的價值為限額。對於被代駕的人,他與代駕的司機間形成合同關系(類似於委托合同),如果他承擔了責任則肯定可以基於合同關系要求司機進行賠償。
第二,說說“指定司機”問題,這樣的行為,其實類似於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十三條中規定的“幫工”行為。這樣的案件中,司機如果有過錯肯定要承擔賠償責任,車主適當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況是酒店提供的代駕,從實踐情況來看,雖然這樣的代駕是免費的,但實際上如果客人在酒店只點快餐消費不高,不可能享受這樣的代駕,顯而易見,這樣的服務不是無條件提供的,實際上也是有償的。因此,這時酒店與被代駕的飲酒人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這壹合同的名稱在合同法中沒有直接規定,但類似於客運合同,如出了事故,則酒店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代駕司機是職務行為不承擔責任,司機與酒店間的責任是他們自己解決的),當然,被撞的壹方可能基於車的所有權要求車主承擔責任,車主如果對被撞傷的人進行了賠償肯定可以要求酒店壹方承擔責任。
第四,關於代駕公司,目前雖然沒有看到類似的案例,但從理論上分析其實,代駕公司應該在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至於車主按目前法律規定肯定也要對被撞壹方承擔責任,但車主如承擔了責任,可根據代駕合同在事後向代駕公司追償。
第五,關於領導的指定司機問題,如果那樣的活動是單位組織的,體現了單位的意誌,與工作有關,雖是“飯局”但應該視為工作時間,如果出事故,則應該由單位賠償被撞對方的損失,單位自己員工如果受傷,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按“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來認定工傷,由社保中心補償或是單位賠償。
根據目前實際情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利於交警部門調查事故,建議代駕的各方簽署有關“代駕協議”,明確有關義務,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打擊酒後駕車,不應該是壹時的行為,應該形成壹個機制,有關部門可以制定些代駕方面的服務規範性文件,制定有關的保險條款,調整代駕相關的行為,這樣壹來,您如果有機會更能放心暢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