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系辦案機關,及時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上述工作雖說法律規定律師具備相關的權利,但實際行使時仍有很多的不便,偵查機關有明顯的抵觸情緒,拖延安排會見。在這壹階段,作為律師不可盲目行事,據理立爭是應該的,但應註意方式方法,要不卑不亢,註意壹點,應將律師事務所的公函,要求會見的函交付辦案人員。
第壹表示我們律師已正式介入案件,知會偵查機關。第二是在發生辦案機關推諉拖延時可有相關依據。如發生不予會見等情況,區分情況,如確有特殊情況,可等候辦案機關通知,如屬無理拒絕,則可在48小時後向其主管領導反映相關情況。
2、會見犯罪嫌疑人
除涉及國家機密案件,刑訴法規定律師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罪名及案件事實。
律師還可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為其代為申訴、控告、檢 舉相關事實。
法律咨詢,主要是對罪名的解釋,量刑的幅度,犯罪的構成等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不要忽視咨詢,因為妳面對的是特殊的咨詢人,失去自由而且並不懂法,心理極端脆弱。因此,必須在會見前做好準備工作,如查閱法條,及相關解釋,理論分析及學理解釋,至少要使自己可以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的問題,特殊狀況下,還可通過法律咨詢幫助犯罪嫌疑人理清思路。
作為控告申訴,也不可忽視,如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除了辦案人員,唯壹可以見的就是律師,完全可以通過律師向有關部門揭發違法審訊事實。例,紹興縣廢標案,律師會見中發現傷痕,引發刑訊逼供事實而翻案。
了解案情,大部分情況不允許,要有策略地盡量多了解案件情況,如向犯罪嫌疑人詢問,向辦案人員了解。
(除非制止,妳完全可以大膽地詢問下去)
3、註意問題,或者說風險防範問題
①會見過程中切記不可帶有誘導性發問或提示性語句,不要表達主觀意向,不要教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訊問,不要具體涉及案件的辦案過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風險。
②保密工作,就案件情況,除涉嫌罪名,不可向家屬或外界透露,因刑事案件的特性決定,不可影響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③不得開展調查取證,因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具有調查權》(當事人家屬往往有要求調查的請求,應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