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處罰?
綁架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並存,將按照綁架罪的加重情節處罰。綁架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劫持人質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綁架他人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他人後實施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納入綁架罪,不單獨定罪。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綁架罪因過失致人死亡的,將作為綁架罪的加重處罰,不單獨定罪量刑。
二、綁架罪如何認定?
1,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健康權、生命權以及公私財產的壹切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綁架他人,直接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觀要素
客觀上講,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綁架他人的行為。
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受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套袋,或者傷害、毆打受害人。
脅迫是指對被害人進行精神脅迫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暴力威脅。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使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
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的手段之壹,就構成本罪。
3、主要要素
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參與綁架,而沒有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不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行為的,未成年人不負此類綁架的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綁架過程中造成被綁架人死亡、受傷(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因素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具有勒索財物或劫持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強行劫持他人,威脅殺害、殺害或者不歸還人質,並命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壹定期限內交出壹定財物,用金錢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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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