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不同,非法拘禁罪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而綁架罪的對象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2.犯罪構成不同;
3.處罰程度不同。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全的擔憂,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非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強行劫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為。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綁架他人,直接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傷害被害人為威脅,強迫其家屬支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受害者往往受到虐待、負擔甚至被殺害;還有人會先傷害受害人,再勒索財物。
2.客觀上講,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受害者進行捆綁、塞住嘴、蒙上眼睛和麻袋,或者傷害和毆打受害者。“脅迫”是指對被害人進行精神脅迫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暴力威脅。“其他方法”是指暴力以外的方法,如使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關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是否應對本罪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有學者認為,由於本罪的危害性極大,凡已滿14周歲且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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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239條
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