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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
法官: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親屬的委托,並征得李同意,依法委托我所作為李的辯護人參加本案審理。根據本院偵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本院判案時參考。
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李不構成搶劫罪。為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履行辯護人職責,協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公正判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望法院采納。
1.沒有證據支持被告人李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但從本案所有證據材料和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來看,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二、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觀上沒有搶劫的故意。
首先,李來永清的目的不是搶劫。李被另壹被告人找到,他說:“妳去永清,大姐給他打電話,讓他親自打給她。”李不知道自己打了誰,為什麽要打這個人,那個叫他們打人的女人李也不知道。孫訊問筆錄17頁:孫說:。。於是我打電話給李和周,讓他們和我壹起去永清縣。我讓他們跟我去永清縣找壹個人要錢。這個人欠於壹些錢。他們問我能給他們多少錢才能把錢拿回來。我跟他們說了我會退多少錢,當然沒有告訴我,但是我不會失去我們。自始至終,李在主觀上並無搶劫行為,只是將本案被害人帶到了於旁邊的公園。
其次,在格鬥項目上,李也認為那是壹場戲。他負責看著余,另外兩人負責把受害人擡上車。在周的訊問筆錄第62頁上:問:妳在捅他的時候有沒有拿走他什麽東西?a:沒有Q:被刺者的錢包是怎麽來的?孫說這是他姐姐給他的。我也不知道到底是怎麽來的。孫的訊問筆錄在32、33頁:我說於某在案發後第二天去了大成,給我送了壹個卡包。其實那個卡包不是余某發給我的。當我們撞到那個人的時候,我撿起了地上的卡片包。我沒有把卡袋裏的900元錢告訴李和周。錢我自己留著。如果我讓他們知道,那對我來說太無聊了。所以當時我沒有跟兩位說實話,只是說是余給我的。我當時沒有跟妳們警察說實話,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怕李和周知道真相。
最後,庭審中,孫當庭供述:余去大成找我,她說有人欠她錢,讓我幫她要錢。這需要錢。孫的理解是:幫於要錢。
辯護人當庭詢問孫是否對李、周、周說了:“。。。錢是我們的,卡是余的。”孫回答:記不清了。當被問及有關李和周的同樣問題時,兩人均表示從未對他們說過此事。
2.被告人客觀上沒有實施搶劫。
被告人雖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但目的不是搶劫,而是將被害人帶到附近公園交給余。且客觀上不存在強行搶奪財物的行為。從三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和法庭供述可以看出,不存在搶劫行為。
因此,從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來看,被告人李不構成搶劫罪。
3.李和他的親屬已經積極賠償受害者。
李某的行為雖不構成搶劫罪,但仍對被害人身體造成了傷害。為此,李某及其親屬已經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被害人也為李某出具了諒解書,表示對李某的危害行為予以諒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僅憑被害人陳述指控被告人搶劫不成立。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犯搶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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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