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壹定要請律師,可以委托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申請法律援助。取保候審只是我國強制措施的壹種,能夠辦理取保候審並不代表不用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經過偵查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卻有犯罪事實,那麽法院最終會根據案情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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