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之壹。是指公檢法為防止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其提出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以保證隨時可以傳喚的壹種強制措施。
2.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公檢法在提交取保候審申請後,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然後移交公安機關執行。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同時取保候審是有期限的。公檢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期滿必須解除。
公安機關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核實取保候審人員和擔保人的身份及相關材料,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並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在壹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顯然,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刑事司法機關必須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但由於刑事強制措施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也是壹把“雙刃劍”。如果實施正確,懲治犯罪的任務就能準確及時地完成。錯誤的實施會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各國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
辦理變更強制措施需要多長時間?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需要三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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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條
辦理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羈押期間不能辦結,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需要繼續查證、審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九條
強制措施逾期的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