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安全檢查應當堅持嚴格、細致、文明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予以協助。
司法警察在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保持高度警惕,並有嚴格的警察儀容。壹般情況下應不少於兩人,安檢工作量大時應適當增加人數。
第四條各級法院審判庭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如安檢門、手持金屬探測儀、儲物櫃等。有條件的法院可配備x光檢測檢驗設備。
安檢門壹般放在進入法庭必須經過的大門內側,設置安檢專用通道。在通道前放壹個安全檢查告示牌。手持探測器作為壹種輔助檢測手段,用於被檢者通過安檢門報警時進行人工檢測。貨物櫃放置在安檢門的壹側,用於臨時存放貨物。
安檢設備由司法警察部門保管,使用前應開機,確保其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手持式檢測器應確保電池充滿電並處於良好狀態。
第五條安全檢查的基本崗位有兩個,即引導員和檢查員。
導購員的主要工作是查驗或登記客戶證件,引導其進入安檢門;檢查員的主要工作是進行安檢門的人身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的安全檢查。
第六條司法警察實施安全檢查時:
(壹)依法出庭履行職責的檢察官、律師等人員,應當查驗並登記有效證件;
(二)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出庭人員在查驗登記證件的同時,還應當進行人身安全檢查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第七條下列人員不得進入審判現場:
(壹)無證、偽造、冒用他人證件的;
(二)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者;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
(五)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不服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礙法庭審判秩序的。
第八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審判現場:
(a)未經法庭許可的各種限制物品,如錄音、錄像和攝影設備;
(2)禁止私人攜帶槍支、刀具等具有類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品;
(四)其他可能擾亂法庭審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條證書的檢驗和註冊:
(壹)是否超過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齡、性別等相關因素與持證人壹致;
(三)允許旁聽的文件是否與案件、法院壹致;
(四)設立專門登記簿,登記受檢者的文件。
第十條人身安全檢查:
(1)引導員提示考生取下隨身物品,放在安檢門附近的工作臺上;
(二)檢查人員責令被檢查人重新過安檢門或者人工安檢復檢;采用人工檢查時,女性受檢者的人身安全檢查應當由女性司法警察進行;
(3)人工檢查分為手持檢測儀檢查和人工檢查兩種方式。人工檢查的具體順序是:從上到下,從裏到外,從前到後。即從受檢者的前領至肩外側、手掌、肩內側、腋窩、背部、後腰、胯部、腿腳。檢查手持式探測器時,手持式金屬探測器應移動平穩、均勻;進行手動檢查時,應以“摸壓”為主,手用力要適當、均勻;
(四)對檢查的嫌疑人,應當詢問;
(五)檢查結束後,應提示委托人帶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壹條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1)配備x光檢測設備的法庭應對所有行李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對有疑問的行李進行人工打開;
(2)開包時註意包底、邊角、外口袋,註意夾層;
(3)檢查包(袋)等被檢查物品時,要輕拿輕放,防止損壞或弄臟,註意妥善放置涉及個人隱私的物品;
(四)對有疑問的物品應進行詢問,對管制物品和危險品應先管制後詢問;
(5)檢查完畢後,委托人應協助整理行李,並提醒委托人帶走個人物品。
第十二條發現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險物品的處理:
(a)受限制物品須予登記。登記限制攜帶物品的所有人證明和限制攜帶物品的數量、型號,確認簽字後向被檢查人發放登記號牌。受限物品暫時存放在儲物櫃中。試用結束後,我會在確認物品齊全完好並簽字後,帶著我的證件和號牌取回存放的物品。儲存的物品應妥善保管,防止損壞或丟失;
(二)沒收私人不得攜帶的槍支、刀具等管制物品,由司法警察部門統壹處理;
(3)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及其他不準帶入法庭的物品,在確保不發生危險的情況下,按限制物品保管辦法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沒收。
第十三條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不服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人員,應當阻止其進入審判庭。不聽勸告的,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四條執行安全檢查的司法警察擅自離崗、懈怠、失職等。,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