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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調查是哪個部門的?

調查取證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有權調查取證的組織或者個人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1.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為查清案情、收集證據、抓獲違法行為人,依法采取的專項活動及相關強制措施。壹般情況下,有權調查取證的國家機關是:公安、檢察院、法院等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能和業務領域內有權調查取證。2.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在辦理法律事務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這是律師應當享有的重要權利之壹,也是律師順利執業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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