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如果是行政處罰,已經作出並執行,家屬可以憑合法身份證明探視,無需事先申請。那些不是家人和朋友的人也可以帶著有效的身份證明來參觀。
2.司法羈押:是壹種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最長時間限制是十五天。法院會將被拘留者移交公安機關羈押。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羈押期間,法院會決定提前說明或者到期釋放。被執行司法羈押的人可以被探視,但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司法羈押是在公安機關羈押,如果他需要探視,也需要有合法身份證明才能探視。
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如果被拘留者被批準逮捕,將根據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刑事拘留不是壹種懲罰或制裁。如果後來無罪釋放,被拘留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在刑事拘留的情況下,壹般不允許律師以外的人會見,只能在案件判決後才能探視。或者妳轉監服刑的時候可以去探望。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可以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