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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為什麽不能壹律判死刑?

我覺得需要科普壹個常識:公正(公平,正義)是需要拿錢買的,壹個國家往公正上的投資壹般決定了這個國家的公正程度。

當然,投資並不壹定是錢,而是人力財力等資源的總稱。

舉個亂停車罰款的例子。假設某小區物業整治亂停車,通過計算,每次亂停車對小區人民造成了50元人民幣的損失。此時有兩個整治方案:

方案1,派保安巡邏罰款,調攝像頭資料作為證據,給亂停車的業主開罰單,每張罰單100元。為了保證整治力度,小區專門雇傭了五個保安幹這事,另外又采購了200個新攝像頭以及相關設備。經此投資後,亂停車被罰率達到了95%,即100次亂停車有95次會被罰款。此方案預計能在兩周內基本杜絕亂停車。

方案2,不增加保安和攝像頭,利用僅有的兩個保安的業余時間以及現有的十個攝像頭整治,亂停車被罰率1% 。為了保證威懾力,達到兩周內杜絕亂停車的效果。將罰款調至1萬元壹次。

很明顯方案2不如方案1公正,方案1的被罰者會把自己的被罰歸結為自己做錯了,而方案2的被罰者會把被罰歸結為自己運氣不好。方案1是用懲罰的不可避免性來保證威懾力,而方案2是用懲罰的嚴酷性保證威懾力。方案1基本上能順利解決問題,而方案2最終會導致保安被巨額賄賂收買,或者保安主動利用罰款權進行權利尋租。『法律的威懾力不在於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就是這個道理。

回到販賣兒童的事情上來,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如何用酷刑嚇唬犯罪分子,而是向公安系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指望用酷刑嚇唬犯罪分子,本質上是壹種懶惰和省錢吝嗇的思想。如果說犯罪分子是罪魁禍首,那麽阻礙我們向打拐事業投巨資的人就是幫兇。而這種懶惰和吝嗇的思想也是幫兇思想。

少花錢多辦事的貪便宜想法壹直在我國很有市場。例如用『白衣天使』稱號代替提高醫生待遇,用『辛勤園丁,兩頭燃燒的蠟燭』美譽代替提高教師待遇,用加強思想道德建設代替警力不足……都是和某些企業老板用心靈雞湯代替高薪走的壹個路子。效果好才怪。

我國基層警力嚴重嚴重嚴重不足。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錢,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錢,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錢。要是提高刑罰就可以省下人力和錢,政府早就幹了,還用得著妳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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