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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性質是什麽?

人民法院的性質是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在性質上不同於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檢察機關,而是專門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司法權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權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主要包括:

1.直接受理自訴案件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處理,或決定開庭審理,或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作出駁回自訴的裁定;

2.有權對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進行復核,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進行開庭審理;

3.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輕、處罰或免除的判決;

4.有權對程序性問題和壹些實體性問題作出裁決或決定;

5.有權對適用沒收程序和強制醫療程序等特別程序的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可見,人民法院是刑事訴訟中唯壹有權審判和定罪的專門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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