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刑事案件,壹家四口兄弟已被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提起公訴。大哥是董事長,其他三個兄弟是大哥的左膀右臂。老大哥公司聘請了高標準的律師團隊為四兄弟辯護,但辯護方向存在矛盾。在律師中,為大哥辯護的律師想做無罪辯護,這也是大哥、二哥、三哥的意思,但四哥和他的律師不準備這麽想。四弟的律師希望四弟認罪認罰,因為“法官已經私下承諾,如果他在認罪認罰書上簽字,就從輕判決,刑期從十年以上改為五年。”這裏有壹個倫理問題。如果四哥認罪,就意味著只有他壹個人承認“犯罪事實”,這對堅持無罪的三個親生兄弟將是沈重的打擊,他的認罪將成為判定三兄弟有罪的重要證據;如果四哥不認罪,可能會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麽長的刑期是他無法接受的。後來在本案終審判決中,發現四兄弟組成組織領導黑社會犯罪。三兄弟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二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四兄弟認罪被判五年。
還有壹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兩個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認罪,並在公訴階段對第壹被告人作了供述。但是第壹被告堅決不認罪,他請的律師也很厲害,對關鍵證據做了近乎顛覆性的辯護。本案中,第二被告人再次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進而當庭否認供述,並與第壹被告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指出自己的供述和處罰是辦案單位誘導的。這個案子幾經波折,後來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判無罪。第二被告人不認罪認罰的決定是正確的。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認罪是壹把雙刃劍,認罪可能會導致量刑較輕,也可能只是妳想的那樣。
最近又有壹個案件,當事人因為侵犯公民信息被抓。警方從嫌疑人電腦中發現壹份有50萬人身份證號和聯系電話的文件,隨即提出逮捕申請。本案有罪證據不足,因為嫌疑人堅決否認涉案文件是非法獲取的,所以審查批捕的檢察官也很著急。幾名檢察官連續兩次到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見嫌疑人堅決不承認,檢察官轉而做律師和家人的工作,並告訴家人“如果認罪,很可能會被保釋”。律師表示要尊重嫌疑人的個人意願,並告訴其家屬,壹旦對50萬身份證號認罪,保釋的可能性不大。不要相信放人的承諾。然而,家屬卻不這麽認為。家屬也私下問過檢察院的人。檢察院的人讓他認罪,說如果認罪的話,很可能不會被抓。因此,家屬希望律師壹定要說服嫌疑人認罪。律師立即去見了嫌疑人,幫他分析了認罪的利弊,並轉達了家屬希望他如實供述和認罪的意見。嫌疑人最終決定認罪,並向檢察官坦白了公民信息的來源。第二天是逮捕期七天審查的最後壹天。晚上7點半,家人打電話給律師,說還沒有收到釋放通知,說明被熟人忽悠了。
在這種情況下,從實體正義的角度來看,嫌疑人被逮捕可能並沒有錯。但在程序法意義上,如果嫌疑人現階段繼續選擇不認罪,不說明身份證信息來源,不排除無罪釋放的可能。畢竟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公權力。
筆者還辦理過壹起盜竊機動車拒不認罪的案件,最終無罪釋放。嫌疑人是盜竊機動車的慣犯。他曾因盜竊機動車被判刑三次。出獄還沒半年,就因為偷摩托車在路上被巡警攔截。可以說,所有人都拿到了贓物,他卻被無罪釋放。為什麽?
嫌疑人與同夥* * *,在望京盜竊了壹輛價值2萬余元的摩托車。因為沒有車鑰匙,他把車推到了京密路。當巡邏隊在路上發現可疑人物時,他們被要求接受檢查。嫌疑人的同夥見勢頭不好,轉身就跑。巡警只是抓住了嫌疑犯,把他帶回了警察局。他在同壹天被拘留。嫌疑人反偵察經驗豐富,壹口咬定是在幫另壹個人推自己鑰匙丟了發動不了的摩托車,壹口咬定不認識那個人。因為警察沒有抓到另外壹個人,嫌疑人有罪的證據鏈就成了問題。在我們國家,雖然現在法治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我們仍然依賴於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如果沒有嫌疑人的口供呢?
犯罪嫌疑人告訴律師,為了讓他認罪,警察趁機兩次指認現場,兩次把犯罪嫌疑人拉到護城河邊,但犯罪嫌疑人都忍住了,沒有交代。
為什麽要用電梯打人?因為看守所裏到處都有監控,不能打人。到了看守所外面就有可能躲避監控。當律師質疑嫌疑人是否被毆打時,嫌疑人當場向律師展示了他全身的外傷,確實是新傷。
為什麽律師也會認為嫌疑人是真正的小偷?因為嫌疑人自己也向律師承認確實偷了車,只是不想再進監獄。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第37天,已經是晚上10點多了。嫌疑人的家人打電話給律師,告訴他嫌疑人已經被保釋。也就是說,因為小偷不認罪,被打了兩次,關了37天,最後被警察放了。我希望他今後能改邪歸正,不再重犯。
既然律師知道小偷確實偷了摩托車,為什麽不舉報他呢?這是律師的職業要求。除非危及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律師有義務對其在辦案過程中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信息進行保密,這是壹個職業道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