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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壹、如何理解認罪認罰從寬?第壹,我傾向於認為坦白從寬是壹種獨立的量刑情節,是自首、坦白、認罪之外的壹種新的獨立量刑情節。這樣才能起到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政策作用。第二,寬大不應理解為包括減輕刑罰,否則會使整個刑罰體系混亂。自首是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根據刑法規定,壹般只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是歸案後對犯罪的被動供認。根據刑法規定,壹般來說只能從輕處罰。如果我們認為認罪認罰可以減輕,那就可能出現罪刑失衡。

第二,如何更好地發揮值班律師的作用。值班律師制度是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快捷的重要支撐,應當為值班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便利,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真實性。值班律師的定位,即是否履行辯護人職責,是否具有辯護人身份,無論是在試點過程中,還是在刑訴法修改過程中,都有過討論。在最初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中,值班律師的職責壹度被定為辯護,但最終文本將其改為法律幫助。

論值班律師的采訪閱卷權。個人認為,這個在修改決定中已經部分解決了。修改後刑訴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的權利,並為其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可以認為是對會見權的反向規定;此外,相關條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值班律師的意見,並為值班律師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便利。這是否可以理解為,如果值班律師要求閱卷,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保障?個人認為值班律師能否轉型為委托律師並不合適,否則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

第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關系。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改革可以說是近年來刑事訴訟領域最重大的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說,簡單案件的快速審理是為復雜案件的集中審理服務的。期待進壹步關註和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及時通過立法固定改革成果,特別是為深化改革、落實改革要求提供法律支撐。需要強調的是,雖然認罪認罰案件和速裁案件的程序有所簡化,但證明標準並沒有改變,這與國外的辯訴交易有顯著區別;雖然壹般應該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但是量刑的最終決定權還是在法院,保證量刑公正的責任還是在法院。所以還是要高度重視審判,尤其是審判的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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