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條文的不確定性。《人民法院組織法》只規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審判委員會,而沒有規定列席審判委員會,這是法律授權的規定,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實踐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這壹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往往存在分歧。人民法院的主要觀點是,檢察長是否參加審判委員會應由法院決定,即檢察長能否參加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取決於人民法院的態度,主動權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觀點在於檢察長是否可以列席審判委員會,檢察院是否可以提出請求,即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請求後,應當安排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這樣主動權就在人民檢察院。正是由於法律對這壹規定的不確定性,兩級法院有時難以就具體案件的啟動程序達成壹致,導致實踐中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難以有效實施。
2.參加監督的範圍不明確。《人民法院組織法》只規定檢察長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但是,對於哪些案件檢察長應當參加審判委員會,檢察長監督案件的範圍、程度和責任等,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從我院的實踐來看,由於沒有具體的規定,案件是否可以監督,具體的監督範圍等。,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進行,人民法院也因為沒有具體的硬性規定而被動處理,導致檢察長很難順利有效地參加審判委員會。
3、缺乏必要的出席程序規定。檢察長以無表決權委員的身份列席審判委員會是壹種嚴肅的法律行為,需要兩個法院的密切配合,而這必然涉及到程序規範的問題。《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列席的具體程序,如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的啟動程序,由誰作出最終決定,人民法院何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通知方式,檢察長在審判委員會發言的順序和內容等等。由於沒有程序上的規定,實踐中兩個法院很難協調,導致檢察長參加審判委員會的制度客觀上影響了執行效果。
4.缺乏對參加會議人員主要範圍的界定。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的規定的字面理解,似乎只有檢察長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其他人包括副檢察長都不得列席。但實際上,根據檢察機關的性質和檢察長的職權,檢察院副檢察長可以根據檢察長的授權行使檢察長的職權,但《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情況是否可以。還有檢察長是否可以帶助理、辦案人員列席會議等。,由於沒有明文規定,法檢兩個法院很容易產生分歧,影響出席會議的順利開展。
在當前進壹步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形勢下,要不斷健全和完善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努力促進司法公正。筆者認為,要完善這壹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由於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獨特功能,有必要完善立法,以便在司法實踐中真正發揮這壹功能。2005年9月至6月5438+00,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進壹步深化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方案》和《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將實行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作為“兩高”改革。這為完善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立法提供了改革動力和方向。在修改完善單行法方面,要修改完善人民法院組織法。比如在修改完善過程中,在“應當”和“可以”的問題上,可以原則規定檢察長在什麽情況下應當“列席審判委員會”,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列席審判委員會”等。,使法律明確,具有可操作性,可以減少和避免因對法律的不同理解而造成的制度實施效果。此外,還應制定和完善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以確保實施這壹制度的法律法規的完善。
(二)加強兩地法院的理解與合作。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有效實施,必然需要兩級法院的協調與配合。對於這壹制度的實施,首先要統壹法院和檢察機關之間對該制度的認識,特別是檢察機關要主動與人民法院進行溝通,讓人民法院在主觀上認識到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從而在行為上主動接受監督。更重要的是,筆者認為應當制定實施這壹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利於法檢院對這壹制度的規範和長期實施,這就需要法檢院之間良好的溝通和配合。對程序、監督範圍、參加人員的確定等作出具體規定,便於實踐中操作和執行。在這方面,壹些地方的法院和檢察院已經進行了探索和實踐。比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了《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暫行規定》,強制要求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該規定適用於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明確了審判委員會討論必須通知檢察長列席的五類案件和可以通知檢察長列席的六類案件。同時還規定了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的具體程序。這種嘗試和探索有利於這壹制度在實踐中的操作和實施。
(三)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質是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司法公正。要使該制度真正發揮應有的監督效果,除了在制度上進行壹些創新和規定外,提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是必然要求。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不是壹般的列席會議,也不是隨便聽聽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更不是走壹走形式,而是在於檢察機關的事前監督,盡早發現和避免影響公正判決的問題,確保判決的公正。這就要求檢察長具備很強的法律監督能力。列席會議的檢察長不僅要了解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疑點和難點,還要了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發言的程序、內容和時機,並對其有較好的把握,力求以旁聽者的身份取得最佳的監督效果。
(作者是安徽省鳳臺縣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