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佳於2006年6月5438+10月65438+9月在福建省屏南縣被杭州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經杭州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杭州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偵查終結後,於2006年4月22日將該案移送杭州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5月22日退回補充偵查。經補充偵查,同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7月21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於同年8月21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同年9月21日,杭州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延長審查期限半個月,於2006年9月29日向杭州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10月下旬,李佳、李毅、“C弟”(均另案處理)準備偽造汽車號牌、駕駛證、行駛證等。,並開著春蘭貨車到杭州幫人運貨實施詐騙。165438+10月28日,李壹和“C弟”外出尋找作案目標,李佳在酒店等候。後李毅以“林”為化名,用偽造的行駛證、駕駛證、行駛證與石大路貨運市場135號攤主簽訂貨物運輸合同,運輸目的地為浙江省瑞安市。當天,李毅和“C弟”按合同約定將30噸高壓聚乙烯(價值30.75萬元)裝入貨車,途中更換了偽造的汽車牌照,上了李佳的車。三人開著車去福建賣贓物。
2006年6月23日,杭州市某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辯護人從刑事證據法的角度,分析了證據之間的關系、證據體系和證明對象能否成立,並結合刑事案件證明標準,從詐騙物品數量不清、行為人身份不確定、作案工具不確定、作案時間不確定、犯罪對象與被告人李佳無聯系等多個方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本案詐騙行為進行了辯論。最終,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李佳的指控不能成立。遺憾的是,合議庭沒有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於2006年6月165438+10月04日作出(2006)夏紫子楚第40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李佳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合同違約。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佳辯稱自己只是被雇來開車,不知道是詐騙,與其多次供述和我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同時,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也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判決如下:被告人李佳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元。剝奪政治權利兩年。本案壹審判決做出後,李佳相當沮喪,對未來沒有信心。但辯護人認為本案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只要上訴就有希望,否則只能接受壹審判決。辯護人經過慎重考慮,接受委托,在再次會見李佳並取得同意後,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結束後,辯護人及時向中院審判長詳細闡述了本案的辯護觀點,並對壹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提出了質疑。辯護人的堅持和努力沒有白費,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引起了審判長的註意,合議庭決定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2007年3月7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辯護人與檢方就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激烈辯論後,辯護人的觀點得到了法庭的認可。2007年3月2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杭刑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裁定書認定:“本院認為,原審判決根據被告人李佳的供述和被害人陳某某、吳成忠的陳述,認定被告人李佳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佳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撤銷(2006)408號刑事判決,發回重審。案件退回杭州某區人民法院後,杭州某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李佳又自由了。
爭議焦點
1.這個案件是李毅等人所為嗎?2.李佳是否犯有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