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不到的,犯人的個人信息是受法律保護的,屬於機密。
根據我國《監獄法》規定,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監獄法是由國家制定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監獄行刑活動中所發生的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國家刑事法律的組成部分。它調整的主要對象是監獄對罪犯執行刑罰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擴展資料:
《監獄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利於保障罪犯人權,促進罪犯改造。《監獄法》明確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這些保護罪犯的權利條款體現了對於罪犯的終極人文主義關懷,現代法理學告訴我們,罪犯接受刑罰是因為犯了錯,而不是為了懲罰,懲罰只是為了讓他不再犯錯。現代監獄的偉大價值就在於“源於報應,表於懲罰,載於改造,止於自由”。
《監獄法》尊重和保護罪犯的人權,首先是以人為本,尊重罪犯人之為人所應有的權利。同時,《監獄法》為了服務於罪犯改造,規定了獎懲、考核,分類關押、分類管理、減刑、假釋等監管措施,充分調動了罪犯改造的積極性。
實踐證明,《監獄法》的頒行,有力的保障了罪犯的人權,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積極性、促進了罪犯的改造,為刑罰目的的實現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罪犯人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保障是監獄法制化的壹項基本內容,也是現代監獄行刑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須確保法律賦予罪犯的各項權利得到有效的實現,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
如要根據《監獄法》的規定對罪犯的分押、分管、警戒、通訊、會見、生活衛生、考核獎懲等方面作出詳細可行的規定,特別是對程序性規定壹定要明確化,使罪犯的權利保障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再如監獄民警在具體執法過程中,要通過依法行刑保障罪犯的權利。
特別是罪犯沒有剝奪的政治權利、人身權利,監獄都要依法予以保護。與此同時,要對罪犯加強法律知識的普及和宣傳,讓罪犯明白享受權利應在法定的範圍內進行。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要享受權利必須以履行壹定的義務為條件,而履行義務時也同時在享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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