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壹)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險法第幾條規定繼承權大於債券保險法中沒有關於繼承權大於債券的規定,唯壹與繼承有關的是下列的法文。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壹)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遺產繼承法中關於繼承權怎麽規定的?怎麽樣做對方的繼承權才能被取消呢?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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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承權問題《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關於土地繼承權
妳母親有壹半所有權,另壹半是妳母親和子女***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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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繼承法中遺棄被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壹,關於繼承權:
當事人只要沒有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的之壹的,就有法定繼承權: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來源:三亞律師網頁連結二,關於遺棄被繼承人的認定:
1,遺棄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對沒有勞動能力和獨立生活來源及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的義務,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2,虐待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經常進行肉體摧殘或精神折磨;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3,認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以繼承人所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考慮;
4,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其是否構成犯罪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都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5,但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財產繼承權的我國關於繼承權的原則有遺囑或遺贈的,按照遺囑或遺贈進行繼承;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和原則進行繼承。
《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壹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壹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壹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壹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關於繼承權,繼承人,順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是這樣的
第壹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或第壹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妳父親放棄繼承的話,看妳爺爺有沒有其他的子女,有沒有配偶,熱油鍋都沒有的話,看妳爺爺有沒有兄弟姐妹。孫子孫女是沒有繼承權的。 只有代位繼承權,如果父親先於爺爺去世的話。
繼承法中對孫子女有無繼承權利問題有何解釋(繼承法)中對孫子女的繼承有兩種,壹種是老人通過合法遺囑直接把遺產給孫子女。壹種是法律規定的代位繼承,簡單點給妳解釋,就是老人的子女先於老人去世,老人再去世後繼承開始時有去世子女的子女(也就是孫子女)來繼承應繼承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