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殘疾鑒定
分析問題
林作出的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否有效?
案例回放
林是壹個在北京承德打工的農民。2005年6月5日,在壹次交通事故中被馬打傷。為盡快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回家過年,林在治療結束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傷殘鑒定,被拒絕。於是林擅自到河北省某市法醫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傷殘等級為V級,他向法院提起訴訟。馬對林的傷殘鑒定持懷疑態度,認為其傷殘等級為六級。馬咨詢河北省某市法醫鑒定中心是否有效?
處理策略
交通事故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造成的人身傷殘。包括: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結構異常以及由此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不同程度的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分為10級,從I級(100%)到X級(10%),每級相差10%。
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壹般如下:
1,被評估人應攜帶有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名的殘疾評估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CT、x光、診斷報告;
3.向治療醫院借閱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鑒定被撫養人勞動能力時,還應攜帶鑒定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政府相關部門的說明;
5.評估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已確認的並發癥的治療結束為依據。治療尚未結束,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
6.鑒定人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支付規定的鑒定費。
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治療終結後,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可以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結束時,應該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部門推薦的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本案中,林委托河北省某法醫中心進行了鑒定。壹是沒有治療,沒有出院,沒有診斷證明。二是沒有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去河北省某法醫中心進行鑒定。如果公安機關或馬對這壹結果無異議,則有效。如有異議,可向公安機關推薦的鑒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
換位考慮
傷殘鑒定確實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程序中非常重要的壹個環節。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金額會相差很大。無論是權利人還是義務人,都不能被動等待,主動接受評估結果。如果鑒定結果相差太大,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法院訴訟中的鑒定結論是證據,另壹種是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律師提醒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後30日內向當事人評定傷殘等級或者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後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重新評估申請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法律依據
1.公安部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治療終結後,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提起的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或者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有不當的,不予受理,以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為定案依據。
3.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8667-2002進行。
發布於2002-12-01,實施於2002-1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