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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直接改判有什麽區別?

發回重審和直接改判還是有區別的:

1,程序差異。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就是壹審了。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對發回重審後的判決不滿意,仍然可以上訴。如果二審直接改判,按照兩審終審制的規定,這個判決有效。當事人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維權。從方便性來說,直接換句話自然更好。將案件發回重審相當於走了壹個新的程序,這也是為什麽有些案件需要三四年的原因。當事人只能更加耐心地等待訴訟程序。

2.結果的不確定性。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壹審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雖然法官變了,但不代表結果會變。有的法院審理後改判,有的法院審理後仍作出相同判決。但如果二審法院改判,結果必然會改變。

3.要求不同。從目前來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比例遠沒有發回重審或者改判。壹般來說,如果壹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沒有嚴重問題,二審法院很少發回重審。當然,有些事項必須發回重審。比如原審判決對當事人的遺漏或者違法缺席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根據司法解釋,嚴重違反程序的主要是審判組織構成違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不到位、法定代理人不代表訴訟、非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

根據以往的判決,法院往往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然後做出判決。如果證據確鑿,引用的法律條款正確,判決必須公正。證據不足或者法律規定適用不當,判決就會錯誤。正因如此,壹方不服完全可以上訴或者再審。上級法院審理後,要麽維持原判,要麽改判,要麽退回原審法院重審,都是正當程序。已經沒有必要維持原判了。為什麽會有改判或者再審?

壹般來說,如果雙方提供的證據確鑿,雙方沒有太大區別,壹方只是不同意適用法律條文。或者其中部分有異議但理由不充分。這種情況可以由上級法院在沒有原被告參與的情況下予以糾正。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適當的法律規定改判。壹旦上訴人對對方提供的證據有異議,需要調查取證,就會因為上級法院人手不夠而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舉個簡單的例子。甲方欠乙方錢,有借條,有證據。甲方認為利息計算有誤,不應該承擔這麽多利息。這種情況不會發回重審。如果A提出,其實中間已經欠了N元了。並出具新的證據,需要重新調查落實。這可能會被發回重審。

本人打過兩次官司,公檢法有朋友是道聽途說,僅供參考。

第壹,後果不壹樣。把案子發回重審,就意味著案子還沒結束,前面已經走完的壹審程序又要被推翻重來。至於是否再次經過二審,要看壹審再審判決後,庭審中的對立雙方是否不服上訴或抗訴。

把案子發回重審,說明壹個審判永遠不會生效。就民事案件而言,二審裁定不涉及訴訟的實體權利裁定,對想拖延時間的當事人(比如債務人)是好的,對想盡快維權的當事人不壹定是壞的(視具體案件而定)。刑事案件就是被告人有沒有犯罪,量刑是不確定的。他仍然是嫌疑犯,不是罪犯。但是痛苦的長征過程還得再經歷壹次。

直接改判是指案件的審判程序已經終結,改判的法律文書直接產生了判決的法律效力,剩下的就是執行程序的問題。二審判決有利的壹面,壹塊石頭終於落下,二審判決不利的壹面,意味著翻盤的可能性只能寄希望於極其艱難的再審程序(啟動概率極低)。

二是法定適用情形,即原因或約束不同。無論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直接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法定情形。

1.民事、行政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2、刑事案件,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無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原判決發現基本事實不清的,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直接改判;

4、民事、行政案件,第壹審程序嚴重違法(主要指當事人不作為,違反缺席判決),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似乎不太註重程序,也沒有相關規定。

5、無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已經發回重審的案件,再到二審,壹律不發回重審。

三、對博大精深的寫法和自由裁量空間的挖掘從三大訴訟法的規定來看,明確規定必須發回重審的案件,在壹審民事、行政案件中屬於嚴重違反程序的,只有壹種情況不能發回重審,即已經發回重審的案件。其他情況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不發回直接改判。

也許有人真的不同意我的說法,會提出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直接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判決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應當適用法庭錯誤。這句話應該改嗎?!該不該改判,也就是該不該發回重審?

但現實中恐怕有年輕氣盛的勇氣去問這個,也只能呵呵了。

法律很狡猾,所以會把人教壞。

西方不是流行律師很少上天嗎?

事實上,中國的法官和西方的律師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

我只是善意地提出幾點:

1.暫且不論司法解釋,就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而言,都沒有使用“應當”壹詞;

2.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應當”。法律界是否已經達成壹致,“應當”等同於“必須改判,不能發回重審”?

3.重要的是原審是否錯誤,是單純的法律適用錯誤,還是單純的事實認定錯誤。真的清楚了嗎?壹個基本事實已經明確,但是定性準確嗎,不會影響法律適用嗎?

4.更令人困惑的是,什麽是事實錯誤,什麽是事實歧義?

事實不清不就是事實錯誤嗎?

事實錯誤能稱為事實錯誤嗎?

這裏面有很多學問!

博大精深的地方,明智的法律人可以挖掘出自由裁量的操作空間。

所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壹個個出臺,永遠無法有效制約法官內心的沖動。

因為人是活著的。

四、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的現實原因除了少數因程序原因導致的案件外,從裁定書中可以看出,發回重審的理由總是“事實不清”。

具體到每個案件的真實原因,對於外人,包括當事人,恐怕永遠是個謎。

有壹個常識,恐怕需要糾正。很多人認為發回重審會比直接改判對原審法官影響小,所以二審法官為了照顧下級法官的感受,會發回重審而不是直接改判。

不對!至少在很多法院的法官考核中,發回重審的刑罰比減刑的刑罰要重。

那麽,在這種背景下,為什麽經常會看到案件被發回重審?

可能的原因有:

1,民事或行政案件程序嚴重違法;

2、案件事實明顯不清,壹筆糊塗賬,二審更難查清,二審法官也不想支付這樣的費用;

3.有些案件的社會背景太復雜,二審法官不願意介入他們的利益,或者怕麻煩,不願意擔起擔子,承擔責任,抵禦風險。很多刑事案件本應無罪釋放,基層法官卻頂不住各種壓力,故意做出明顯錯誤的判決,這是典型。他們期待上級法院幫他們挑擔子,直接改判,因為上級法院有點老了。但二審法官也膽小,不比壹審法官笨,於是踢皮球,把案子扔回去了。

北京大學法學院陳瑞華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就法官為何不敢無罪開釋這壹現象做了專門解釋。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搜壹下。

4.其他原因。

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麽有的案子要發回重審,直接改判?

根據以上,那妳告訴我,除了嚴重違反程序的案件,還有哪些案件真的需要發回重審?

至於為什麽能發回重審的案件不發回重審,可能的原因有:

1,二審法官要負責任地為當事人著想,避免訴訟;

2.存在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個原因的擔憂,要求發回重審;

3.其他原因。

當官難,做法官更難,做壹個問心無愧的法官更難!

紅塵難做人。我也很難回答悟空的這個問題!

唯有極樂是我的故鄉!

阿彌陀佛!

我不確定。這個問題我回答清楚了嗎?

決定權在妳手中!

歡迎評論!

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直接改判有什麽區別?

很多時候,實際事實並不復雜,法官只要認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很容易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但有的法官卻要把神秘的界限搞得不清楚,強行要求當事人上訴、再審、抗訴,無辜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浪費司法資源。同樣,既然案子到了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就應該好好審理,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判決。有些案件不得不發回重審,這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浪費了司法資源。同時也讓案情撲朔迷離,不得不從頭再來,這本身就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因此,此類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將事實確鑿化,爭取法院的支持。(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程序上可能有問題。辦案程序壹定要合法!程序正義很重要!其次,適應法律可能會有問題!有時辦案人員的粗心大意可能會導致適用法律或規定的差異!那麽判決結果可能有問題!輕或重等等!只要以上三種情況之壹有問題,上級法院就必須依法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必須由合議庭重新審理!

上級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壹般只是判決結果不當!所以上級法院直接改判了!提高審判效率!審判效率也是公平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

有發回重審和直接改判兩種形式。就案件而言,發回重審的問題相對要大很多!嚴重多了!而且直接影響案件承辦人壹年工作的“評先”或“評優”!是“意外”!直接修改案例顯然要小很多!也可能是對“自由裁量權”理解的差異,或者是上下級法院處理能力的差異!

發回重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與審理程序不符,影響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以利於糾錯。

直接改判是指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生效判決不當、顯失公平,案件事實需要再審,且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證據充分、陳述確鑿,或者下級法院有瘋狂違法、徇私舞弊行為,原因復雜、關系微妙,因而直接改判,以利於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維護當事人權益和法律尊嚴。

壹是上級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主要是原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或者原審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1,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比如壹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轉賬65438+萬元。被告是壹家公司的項目經理,開了壹張借條,並由借款人簽字。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壹審判決償還借款本息。被告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同時提交了資金流向明細作為證據,辯稱借款用於公司資金周轉,自己借款屬於職務行為。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中借款人事實不清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告也是清楚的。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重審,導致原告勝訴被人為推遲。

2.原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1.原審判決遺漏了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當事人因不了解訴訟事項而缺席庭審,訴訟權利被剝奪。比如死者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在起訴繼承和分割死者遺產時隱瞞了非婚生子女存在的事實。如果死者的非婚生子女在得知壹審判決後申請參加二審程序,二審調解失敗,被發回重審。2缺席判決違法。被告人因未依法向被告人送達訴訟法律文書而缺席壹審庭審。某市壹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出借人起訴時隱瞞借款人實際住所和具體聯系方式,法院未按原告提供的借款人戶籍地址送達訴訟法律文書,最終送達人民法院。

二、上級法院依法修改、撤銷或者變更,主要是因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

1,原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比如故意傷害案,甲、乙、丙三方發生爭執,甲、乙發生肢體沖突,受傷。乙方的傷情經鑒定為輕傷。壹審認定甲方故意傷害罪,二審認定乙方骨折為舊傷。原審判決甲方致乙方輕傷屬於事實錯誤,依法判甲方無罪。

2 .法律適用錯誤。比如壹起故意傷害案,甲乙雙方關系緊張了很久。甲乙雙方發生沖突後,總是騎車撞乙方。壹審認定甲方故意傷害罪,二審認定甲方並非故意毆打乙方,原判認定甲方故意造成乙方輕傷系適用法律錯誤,依法判甲方無罪。

朱曉萍律師:

更現實的說法是,直接改句子就是讓別人直接告訴妳存在於妳身上的錯誤。發回重審就是悄悄告訴妳自己的錯誤,讓自己改正。就這麽簡單現實。

直接改判就是原審判決誤判,錯判是要追究責任的。所以在實踐中,很少有直接改正的,除非是重復,發回重審後也沒有改正。

法院也要考慮自己的人。案件壹旦發回重審,真的是家常便飯,會有無數次發回重審的情況。壹個很簡單的案子,因為和法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拖了很久。上訴後發回重審,重審後上訴發回重審。這個過程中損失最大的是矛盾糾紛的當事人。

為了避免這種類似於車輪滾動的審判模式,法律做了相應的修改,即發回重審不得超過兩次。除去這個數字,其實是壹次。如果發回重審後錯誤仍未改正,上訴時直接改判,因為沒有人願意叫醒壹個裝睡的人。

法治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向往和信仰的神聖使命。願法律越來越公平公正。

發回重審在壹審程序中是違法的,比如審判組織違法,不通知當事人到庭。直接改判是因為壹審事實不清或者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

拿@法眼掃描正在代理的壹個案例來說。本案已經第二次發回重審。都說只能發回壹次,但是這麽精彩的第二次發回重審卻遇到了@法眼掃描。

原告是壹個項目的實際建造者。@法眼掃描機構總承包商中標後,將整個工程分包給壹家沒有資質的公司,該公司將工程分為四個標段,發包給四個實際施工方,原告是第二個標段的施工方。

由於原告既沒有與分包商也沒有與總承包商簽訂施工合同,因此在起訴時將矛頭對準了國有單位的總承包商,認為其與總承包商形成了事實上的施工合同,要求總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壹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總包上訴後,省法院認為壹審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被發回重審後,原告只好將焦點對準分包公司,但要求總承包方承擔連帶賠付責任。

分包公司承認與原告形成了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但認為是勞務分包而非工程施工。

壹審法院認為是勞動合同,但原告堅稱是工程合同,未申請勞動合同鑒定,故壹審法院認為構成勞動合同,但因原告未申請勞務司法鑒定,證據不足,駁回原審申請。

原告上訴後申請二審勞動合同鑒定,省法院發回。

到現在@法眼掃描還在等待審判。

綜上:發回重審主要是因為程序問題,事實不清,直接改判是因為壹審適用法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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