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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沙溪人民法院要不要收刑事起訴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理程序包括五個階段:

(1)開庭。庭審的開始是從實體上為案件的審理做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②法庭調查。庭審的中心環節。在這壹階段,法院應當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從事實上查清案情,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檢察官宣讀起訴書後,法官訊問了被告。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公訴人在訊問證人時,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向審判長申請詢問證人、鑒定人的問題,也可以請求審判長準許直接提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法官應當向被告出示物證,讓他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3法庭辯論。經過調查,法庭認為案件已經查明,當事人沒有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的,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和被害人進行,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申辯,辯護人進行辯護,並可以互相辯論。

(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5)評價、判斷和量刑。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犯了什麽罪,適用什麽刑或者免除什麽刑,作出判決。合議庭評議時,意見有分歧的,少數服從多數,少數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評議記錄應當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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